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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毒管法(TCSCA) –歷經第五次修正的台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2014年12月11日正式公布生效。
依據毒管法第7-1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輸入毒化物強制登錄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條文將要求製造或輸入新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者,應向環保署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內容依噸數與使用進行區分,包括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經環保署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登錄類別包括少量登錄、簡易登錄及標準登錄。
2.任何未列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化學物質都視為新化學物質。
3.依登錄辦法第二條登錄人得委任代理人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外商公司如因商業機密保密考量得由其代理商或輸入商委託第三方代理人(Third Party Representative, TPR) (類似歐盟REACH的OR功能)以辦理既有及新化學物質的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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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集並建立化學物質的資訊管理系統
3.中立並客觀與主管機關以及代理商或輸入商協調
4.化學品檢測(包括物化性、環境毒物特性、毒性物質)
5.風險評估(包括人體健康、環境保護、產品製造等各項應用條件狀況)
6.以「第三方代理人」在台灣境內代為辦理既有第一階段登錄、少量登錄、簡易登錄、標準登錄以及勞動部(MOL) 104年1月1日上路的OSHA職安法新化學物質登記
7.以繁體中文版管理安全資料表(包括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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