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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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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射頻管制器材,送審廠商應依審定證明中所核給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始得販賣。
審驗合格標籤之使用權專屬取得審定證明之人。取得審定證明者,得備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文件後,以書面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後,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
1. 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申請審驗者。
2. 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者。
3. 經發現申請審驗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4. 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5. 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五條第十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依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經型式認證合格隻低功率射頻電機,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者,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者,原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之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法辦理審驗者,驗證機構得撤銷或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
違反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本所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型式認證標籤。
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或驗證機構 ) 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廠商並應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任。
本所得隨時抽驗審驗合格並發給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之市售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
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若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所辦理補發申請或換發作業。
審驗合格標籤之使用權專屬取得審定證明之人。取得審定證明者,得備妥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文件後,以書面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後,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
1. 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申請審驗者。
2. 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者。
3. 經發現申請審驗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4. 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5. 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五條第十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依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經型式認證合格隻低功率射頻電機,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者,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者,原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之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法辦理審驗者,驗證機構得撤銷或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
違反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之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本所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型式認證標籤。
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或驗證機構 ) 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廠商並應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任。
本所得隨時抽驗審驗合格並發給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之市售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
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若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所辦理補發申請或換發作業。
為保障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申請人輸入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除經本所審驗合格發給審定證明或型式認證證明外,須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於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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