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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船指令94/25/EC是為了滿足遊樂船能夠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而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與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制定出來的法規。
遊樂船指令是以安全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來的法規,並細化了許多協調標準,每個協調標準對應一類產品。
製造商對遊樂船方面的某類產品進行CE認證時,需要符合指令94/25/EC與相應協調標準的要求。製造商的產品由歐盟委員會授權的認證機構(NB)進行認證,如果達到要求,就可以獲得《EC合格聲明書》以及在產品上加貼CE 標誌,此時製造商的產品即可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
指令產品範圍
船長在2.5~24米之間用於運動遊樂目的的船(可以是出租,或是用於遊樂訓練的遊樂船)。
另外還包括船上的備件:
- 船內或船尾發動機的點燃保護設備。
- 外掛發動機的起動保護設備。
- 方向盤,操縱機構,電纜組件。
- 燃料箱和燃料管道。
-
安裝的艙口蓋和舷窗。
遊樂船的類別
類別A(海洋型)
船舶為長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設計,能夠抵禦風力8級以上,浪高4米及以上的情況,並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給自足。類別B(海上型)
船舶為海上航行而設計,能夠抵禦風力8級(含8級)以內,浪高4米(含4米)以內的海上情況。類別C(海岸型)
船舶為近海水域,大型海灣,海灣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設計。能夠抵禦風力6級(含6級)以內,浪高2米(含2米)以內的情況。類別D(防護型)
船舶為小型湖泊,河流,運河而設計,能夠抵禦風力4級(含4級)以內,浪高0.5米(含0.5米)以內水面情況。另外,每種型號的船必須設計製造成符合相關的諸如穩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須性能的需求(具體產品有具體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