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維國際認證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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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進口通關方式為何?
答: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規定,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其輸入人如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名義人時,得經該證書名義人之授權,取得標準檢驗局同意放行文件辦理通關。
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滿辦理換證時,其登錄字號是否會變更?
答:不會。
三、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方式與目前之逐批檢驗方式有何不同?可有簡化之規定?
答:經指定為實施型式認可之商品,應先取得型式認可證書,方可辦理逐批報驗。商品取得型式認可者,報驗時得以書面審查、逐批(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等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四、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可否比照驗證登錄自印檢驗合格標識?
答:除經標準檢驗局核准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外,型式認可商品仍使用C字軌一般商品之逐批檢驗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識使用辦法向標準檢驗局購買及貼附於商品本體。
五、已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變更應如何辦理登錄?
答: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改變而無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時,得直接向本局申請系列登錄,由本局自行審查即可。
六、同一型式系列產品分列兩個號列,可否一起申請驗證登錄?
答:分列兩個號列之同一型式系列產品,可合併申請同一張驗證登錄證書。
七、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幾年?
答: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八、針對生產週期較長之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規定有效期限三年是否太短?
答:關於生產週期較長之機電類商品,證書名義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向原核發證書之檢驗機關申請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得同意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一次(即原證書有效期間如為三年,再經延展後,合計有效期間則為六年);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九、申請登錄系列產品時,如何計算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
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皆以其主型式登錄之有效期限來計算,故登錄系列產品不影響原證書之有效期限。
十、同一產品是否可以同時辦理驗證登錄及逐批檢驗?
答:同一產品並未限制同時辦理驗證登錄及逐批檢驗,惟需個別符合相關規定(包括收費),又因兩者之檢驗標示不同,為避免造成檢驗標識使用上之混淆及檢驗管理之困難,同一時間出廠或輸入之產品,僅能採用一種檢驗方式。
十一、如標準有修訂時,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商品如何因應處理?
答:驗證登錄之檢驗標準如有修訂,本局將訂定日期實施,實施時如無特別規定,原登錄證書可使用至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十二、多功能商品應符合之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應如何辦理?
答:複合性或多功能商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例如美術燈吊扇應同時符合燈具及吊扇之檢驗規定。
十三、驗證登錄之費用均以商品型式計算,商品之型式應該如何分類?
答:商品型式分類之認定,原則上是以商品的基本設計為型式分類依據,基本設計相同者為同一型式商品。不同種類商品其型式分類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依該種類商品之特性而定。
十四、標準檢驗局是否接受以國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
答:本局僅受理廠商檢附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國外試驗室所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只有在該試驗室經本局認可或透過該國與我國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定(MRA)取得本局認可者,其所發之型式試驗報告本局才接受。
十五、部分進口商品已獲國外驗證證書者,是否需重新辦理本國之商品驗證登錄?
答: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口商品如該出口國尚未與我國簽署相互承認協定(MRA) ,縱使已獲國外驗證證書,仍應申請並取得本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進口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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