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維國際認證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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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全球貿易自由化及商業上快速產銷之營運需求,經濟部於2013/3/26以公告對30項資訊類產品零組件(電子類實施符合性聲明檢驗明細表),改採「符合性聲明一檢驗方式,此制度無疑對於我國的認證制度具有指標意義,不但可以加速商品的通關作業更為廠商節省許多寶貴時間,進而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性。這項對於廠商有切身關係的制度希望可以藉著這個機會來向大家做個簡單的說明。
符合性聲明的涵義
究竟符合性聲明是什麼呢?簡言之就是大家熟知的自我宣告方式,其實這種認證方式在歐盟與美國等地區早已實施許久而且已上軌道,我國於此時及時將部分商品改採「符合性聲明」的檢驗方式,對於我國邁向國際化、自由化都有著時值得助益,基本上各國政府在考慮哪些產品適用自我宣告時通常都是考慮低干擾或者產品替換周期較短的資訊類產品來優先實施,綜觀經濟部第一波公告適用符合性聲明的產品也多是此類產品如軟、硬磁碟機、光碟機、主機板、各種內插卡...等。相信等經過這一波的產品順利的自我宣告的方式使得商品能順利快速的得到認證後政府將又會公告更多的產品品目來試用這種簡便的認證方式。
如何施行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作業手冊)
(a)符合性聲明由誰做
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負責做符合性聲明,而報驗義務人規 定如下:
l為商品之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者,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l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
下列之人,視為生產者:
l商品係由個別零組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
l(b)符合性聲明如何做
那報驗義務人該如何作符合性聲明呢?首先要對商品實施電磁相容性(EMC)的檢驗取得合格試驗報告正本一份(特別注意只有被標檢局認可的指定實驗室核發之試驗報告而且必須在一年內核發的檢驗報告才符合規定),經過了嚴格的檢驗後接下來的步驟就都比較簡單了,只需依照以下說明逐步準備就可輕易的完成符合性聲明。
l(c)指定代碼
首先報驗義務人必須先向標驗局申請並取得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後才能做後續的宣告動作,這個代碼原則上就是一組指定代碼即可並不需要重複登記。 (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申請書)
l(d)該準備的文件
報驗義務人在實施電磁相容性(EMC)檢驗之商品做符合性聲明時應檢附之技術文件如下:
中文使用手冊及規格(甲類產品可檢附英文使用手冊)。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對策元件及干擾原一覽表。
產品型錄及4*6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內部結構)。
電磁相容性(EMC)試驗報告正本一份
由報驗義務人填具的符合性聲明書
如此一來便可說是完成了符合性聲明的程序。
l(e)文件的保存
報驗義務人應將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妥善保管已供日後查核。依規定這些文件應保存至商品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日後若標準檢驗局查核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且該技術文件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符合性聲明標章
商品如何標示
商品在該完成符合性聲明之後應標示檢驗標識,而檢驗標識是由標檢局圖示及識別碼所組成的,其中所謂的識別號碼包含了由D」字軌及指定代碼,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檢驗標識,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知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由報驗義務人自行製備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市場監督查核的重要性
因為符合性聲明基本上是由廠商自行宣告商品符合檢驗法規之要求,如此需要更嚴格切實的市場基督與查核才可以使這個制度加以落實也唯有如此才能杜絕部份不守法的廠商投機取巧的心態,對於真正手法的殷實商家才算是真正的公平保障。
(a) 市場監督查核機制
l有關符合性聲明產品的市場監督與查核之規定如下:l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l實施符合性聲明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必須完成檢驗程序。
l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檢驗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l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l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l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向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期限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已供查核或試驗。
(b)標檢局檢調時機
標準檢驗局因前調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之者,應即進行調查。
(c)標準局檢調流程
l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 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 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 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會運存指定處所。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錄,並得通知第一款之代表人陳述意見。為第一項調查時遇有障礙,非警察機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對於查核之技術文件及樣品,若符合聲明書之規定,除因樣品檢驗耗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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