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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PR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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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實踐
歐盟已經通過並實施了《廢電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 》、《廢車輛管理指令2000/53/EC》、《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整合產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實施的《電子垃圾處理法》,EPR是歐盟環保體系中的關鍵環節。
(一) WEEE指令和RoHS指令
2003年,歐盟發佈了《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和《關於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並且要求這兩項指令的內容必須融入歐盟成員國的立法中。指令要求是從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禁止製造含有下列六種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電器產品:鉻、鉛、鎘、水銀、PBB、PBDE。也就是說,任何電子電器產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後要想進入歐洲市場,必須提供不含有上述六種禁用物質的證明。這就要求生產企業在原材料選擇採購時就需避免此類物質,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生產者責任組織(PROs)
企業通過行業聯合的方式成立生產者責任組織(PROs),由生產者責任組織建立共用的產品回收體系,企業委託生產者責任組織具體負責產品廢棄物回收與處置。這種執行方式適合於回收品可以用做生產者的原料並且回收處置和利用過程通用性較強的情況,如玻璃、紙、金屬等。在具體執行時,共同產品回收體系一般由生產企業、生產者責任組織、回收企業共同構成。生產企業將自己的產品回收責任委託給生產者責任組織,生產者責任組織依託各地提供具體服務的回收企業實施回收行動。
生產者組織的終端廢棄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其成立在歐洲各國政府有嚴格的審批程式,有一定的資金,相對高的技術及設備要求外,還要求其有環保要求,所生產的再生材料必須符合綠色環保要求。
(三)歐盟成員國EPR法規具體政策
⒈德國
通過了《關於防止電子產品廢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德國規定,電子產品應使用對環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應設計容易維修、拆卸的產品;應建立回收系統,尋找再利用的途徑;對能再生的元件應使用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此外還規定,電子產品生產者和分銷商有回收電子產品和再利用的義務。
⒉瑞典
瑞典規定,所有生產、進口的包裝產品以及銷售產品的企業都有對包裝進行回收利用義務。EPR涉及的廢棄物處理範圍已從最初的產品包裝擴大到廢紙、廢輪胎、報廢汽車和廢電子電器產品。
⒊荷蘭
荷蘭規定,要通過減少材料的使用,延長產品使用週期,預防廢舊產品產生。到2000年,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洗碗機等的在利用率達到了90%,電視機、錄影機、吸塵器、咖啡壺等的再利用率達到了70%,高檔電器的金屬材料再利用率達到了95%,聚合物材料達到了30%,對無法再生的廢棄物處理方法優先考慮能回收能源的焚燒法。
4.中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現狀和完善對策
中國商務部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的職責,並且規定生產企業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已被作為一項重要制度寫入正在制定中的迴圈經濟法草案稿中。
歐盟已經通過並實施了《廢電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 》、《廢車輛管理指令2000/53/EC》、《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整合產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實施的《電子垃圾處理法》,EPR是歐盟環保體系中的關鍵環節。
(一) WEEE指令和RoHS指令
2003年,歐盟發佈了《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和《關於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並且要求這兩項指令的內容必須融入歐盟成員國的立法中。指令要求是從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禁止製造含有下列六種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電器產品:鉻、鉛、鎘、水銀、PBB、PBDE。也就是說,任何電子電器產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後要想進入歐洲市場,必須提供不含有上述六種禁用物質的證明。這就要求生產企業在原材料選擇採購時就需避免此類物質,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生產者責任組織(PROs)
企業通過行業聯合的方式成立生產者責任組織(PROs),由生產者責任組織建立共用的產品回收體系,企業委託生產者責任組織具體負責產品廢棄物回收與處置。這種執行方式適合於回收品可以用做生產者的原料並且回收處置和利用過程通用性較強的情況,如玻璃、紙、金屬等。在具體執行時,共同產品回收體系一般由生產企業、生產者責任組織、回收企業共同構成。生產企業將自己的產品回收責任委託給生產者責任組織,生產者責任組織依託各地提供具體服務的回收企業實施回收行動。
生產者組織的終端廢棄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其成立在歐洲各國政府有嚴格的審批程式,有一定的資金,相對高的技術及設備要求外,還要求其有環保要求,所生產的再生材料必須符合綠色環保要求。
(三)歐盟成員國EPR法規具體政策
⒈德國
通過了《關於防止電子產品廢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德國規定,電子產品應使用對環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應設計容易維修、拆卸的產品;應建立回收系統,尋找再利用的途徑;對能再生的元件應使用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此外還規定,電子產品生產者和分銷商有回收電子產品和再利用的義務。
⒉瑞典
瑞典規定,所有生產、進口的包裝產品以及銷售產品的企業都有對包裝進行回收利用義務。EPR涉及的廢棄物處理範圍已從最初的產品包裝擴大到廢紙、廢輪胎、報廢汽車和廢電子電器產品。
⒊荷蘭
荷蘭規定,要通過減少材料的使用,延長產品使用週期,預防廢舊產品產生。到2000年,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洗碗機等的在利用率達到了90%,電視機、錄影機、吸塵器、咖啡壺等的再利用率達到了70%,高檔電器的金屬材料再利用率達到了95%,聚合物材料達到了30%,對無法再生的廢棄物處理方法優先考慮能回收能源的焚燒法。
4.中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現狀和完善對策
中國商務部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規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的職責,並且規定生產企業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已被作為一項重要制度寫入正在制定中的迴圈經濟法草案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