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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在運輸的時候,不管是海運,還是陸運,都必須要提供符合最新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也就是MSDS。
常見的易燃液體有:乙醇,汽油,油性油漆,溶劑油等。 有關易燃液體的分類和運輸包裝規定,以下做詳細介紹: 本類包括易燃液體和液態退敏爆炸。
本類包括易燃液體和液態退敏爆炸品。
1、易燃液體,是指易燃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有固體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0℃,或開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5.6℃。易燃液體還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液體:
a)在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
b)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並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
2、液態退敏爆炸品,是指為抑制爆炸性物質的爆炸性能,將爆炸性物質溶解或懸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態物質後,而形成的均勻液態混合物。
易燃液體的定義,但閃點高於35℃而且不持續燃燒的液體,在本標準中不視為易燃液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液體被視為不能持續燃燒:
a)按照GB/T 21622規定進行持續燃燒試驗,結果表明不能持續燃燒的液體;
b)按照GB/T 3536確定的燃點大於100℃的液體;
c)按品質含水大於90%且混溶于水的溶液。
第3類危險貨物包裝類別的劃分
易燃液體的包裝類別根據“按易燃性劃分的危險類別表(表3)”中的閃點(閉杯)和初沸點確定。
按易燃性劃分的危險類別表
包裝類別 |
閃點(閉杯) |
初沸點 |
I II III |
-- <23℃ ≥23℃和≤60℃ |
≤35℃ >35℃ >35℃ |
1. 對於易燃且易燃為其唯一危險性的液體,使用上表確定其危險類別。
2. 對於另有其他危險性的液體,應考慮到表3確定的危險類別和根據其他危險性的嚴重程度確定的危險類別,按照其主要危險性確定分類和包裝類別。
3. 閃點低於23℃的粘性物質,例如色漆、瓷釉、噴漆、清漆、粘合劑和拋光劑等,可按照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5修訂版)(以下簡稱“《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2.3小節規定的程式根據下列內容劃入III類包裝:
a)用流過時間(秒)表示的粘度;
b)閉杯閃點;
c)溶劑分離試驗。
4. 閃點低於23℃的粘性易燃液體,例如油漆、瓷釉、噴漆、清漆、粘合劑和拋光劑等,如符合下列條件則劃入III類包裝:
a)在溶劑分離試驗中,清澈的溶劑分離層少於3%;
b)混合物或任何分離溶劑都不符合6.1項或第8類的標準。
5. 由於在高溫下進行運輸而被劃為易燃液體的物質,列入III類包裝。
6. 具有下列性質的粘性物質:
——閃點在23℃至60℃之間;
——無毒性、腐蝕性或環境危險;
——含硝化纖維素不超過20%,而且硝化纖維素按幹重含氮不超過12.6%;
——裝在容量小於450L的貯器內。
如符合下列條件即不受本標準的約束(空運除外):
a)在溶劑分離試驗(見GB/T21624)中,溶劑分離層的高度小於總高度的3%;
b)在用直徑6 mm的噴嘴進行的粘度試驗(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2.4.3小節)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流過時間大於或等於60s;
2)流過時間大於或等於40s,且粘性物質含有不超過60%的第3類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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