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維國際認證集團◆
◆Sanwei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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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01:2015與ISO 14001:2004的差異
|
ISO 14001:2004 |
What is New? |
Documented Information required? |
Impact on auditing |
4.1 (New) |
N/A |
組織應決定與其目的有關的及影響其達成其環境管理系統預期成果能力之外部及內部議題。 |
N/A |
· 外部及內部議題如何決定? · 標準沒有要求外部及內部議題需文件化,不易取得客觀證據 |
4.2 (New) |
4.4.3à4.3.3 |
組織應決定: |
N/A |
· 組織若有撰寫CSR Report (如GRI G4),則利害相關者及其需求及期望可能已經決定 · 利害相關者的需求及期望如何決定其為守規義務? · 6.1.3及前版標準中,法規鑑別與環境考量面相關,此條款c)擴大了法規鑑別的來源 |
4.3 |
4.1 |
組織應決定環境管理系統的邊界及適用性以建立其範圍。 |
(範圍)文件 |
· 明確說明範圍應以邊界及適用性來表達;明確說明決定範圍時的考量項目 · 前版標準未要求範圍應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
4.4 |
4.1 4.4.4 |
為達成預期成果,包括增強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按照本國際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包括所需過程及它們的互動。 |
N/A |
· 明確說明環境管理系統的目的包括達成預期成果及增強環境績效 · 前版標準中,環境管理系統的核心要項及它們之間的互動應文件化。新版標準已刪除此項要求 |
5.1 (New) |
N/A |
最高管理階層應證明相對於環境管理系統的領導及承諾,透過: |
N/A |
· 證明領導及承諾的客觀證據可能包括:環境政策、環境目標、管理審查、程序文件、職掌及權責及訪談等。 |
5.2 |
4.2 |
在其環境管理系統的定義範圍內,最高管理階層應建立、實施及維持環境政策,其: |
(政策)文件 |
· 前版標準的承諾包括:污染預防、持續改善及遵守法規及其它要求 · 新版標準的承諾包括:環境保護(污染預防及其它特定承諾)、守規義務及持續改善 · 前版標準中,溝通係針對為組織工作及代替組織工作的所有人;新版標準為在組織內溝通 · 前版標準中,環境政策應可向社會大眾公開。新版標準修正為可被利害相關者取得 |
5.3 |
4.4.1 |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下列責任及權限: |
N/A |
· 前版標準中,有關提供必要資源的要求已搬移至5.1及7.1 · 新版標準刪除管理代表的角色,但相關責任及權限基本一致,其中b)刪除了改善的建議、新增了環境績效 |
6.1.1 (New) |
N/A |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符合於6.1.1至6.1.4的要求。 |
· (風險及機會)文件 · (6.1.1至6.1.4所需過程)文件 |
· 導入風險管理概念 · 決定風險和機會的方法為何? · 因應風險和機會的作法如何展現? · 文件化要求的必要程度如何判斷?如6.1.1至6.1.4所需過程的文件化 |
6.1.2 |
4.3.1
4.4.3 |
在環境管理系統的定義範圍內,組織應決定其可以管制及那些其可以影響其活動、產品及服務的環境考量面,及與它們相關聯的環境衝擊,考量生命週期觀點。 |
· (環境考量面及相關聯的環境衝擊)文件 · (用於決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的準則)文件 · (重大環境考量面)文件 |
· 導入生命週期評估概念 · 新版標準新增異常及緊急狀況的評估 · 舊版標準說明應在內部各階層與功能溝通環境考量面;新版標準則修正為,適當時,在組織的不同階層和功能間溝通其重大環境考量面 · 新版標準明確說明文件化的對象;舊版標準則概稱為此項資訊 |
6.1.3 |
4.3.2 |
組織應: |
(守規義務)文件 |
· 新版標準以守規義務取代法規及其它要求之用語 · 新版標準新增說明,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應顧及守規義務 |
6.1.4 (New) |
4.4.6 |
組織應規劃: |
N/A |
· 本條款所述規劃採取行動以因應重大環境考量面,其為重大環境考量面的運作管制(8.1)之前置作業 · 需注意本條款必要程度的文件化(參考6.1.1) · 新增評估所採取行動的有效性,即針對6.2(目標)、7(支援,包括資源、能力、認知、溝通)、8(運作管制)及9.1(監督量測)的實施評估其有效性 |
6.2.1 |
4.3.3 |
組織應在有關的功能及階層建立環境目標,顧及組織的重大環境考量面及相關聯的守規義務,及考量其風險和機會。 |
(目標)文件 |
· 新版標準已刪除標的及行動方案用語,且行動方案的概念已搬移至6.2.2 |
6.2.2 |
4.3.3 |
當規劃如何達成其環境目標時,組織應決定: |
N/A |
· 新版標準採用4W1H以取代舊版標準的2W1H之行動方案 · 本條款沒有文件化的要求 |
7.1 |
4.4.1 |
組織應決定及提供為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所需資源。 |
N/A |
· 本條款對應舊版標準的4.4.1資源部分 |
7.2 |
4.4.2 |
組織應: |
N/A |
· 舊版標準4.4.2對於必要能力的要求係針對執行重大環境考量面的人員,新版標準係針對影響環境績效、滿足守規義務的人員,新條款可能稍微擴大了對象範圍 · 新條款強調評估採取行動的有效性。將影響教育訓練的成果評估作法 |
7.3 |
4.4.2 |
組織應確保在組織的管制下執行工作的人員認知: |
N/A |
· 新版標準刪除了有關角色與責任的認知、新增環境政策的認知 |
7.4.1 |
4.4.3 |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內部及外部溝通所需過程,包括: |
(溝通)紀錄 |
· 新版標準以3W1H補強舊版標準中,對溝通程序內容描寫的不足 · 新版標準以「因應」取代舊版標準中,「接收、文件化及回應」的描述;其擴大了因應溝通的對象,不只限於外部溝通,但執行上更具彈性 · 需注意組織需決定9.1有關的環境績效是否需對內、外部溝通 |
7.4.2 |
4.4.3 |
組織應: |
N/A |
· 新版標準強調內部溝通包括管理系統變更的溝通 · 本條款b)隱含建立建議管道的意涵 |
7.4.3 |
4.4.3 |
組織應外部地溝通環境管理系統有關的資訊,依組織的溝通過程所建立及依其守規義務所要求。 |
N/A |
· 新版標準的外部溝通,除組織自行決定外,亦需確認守規義務是否有溝通的要求 · 新版標準刪除外部溝通的文件化要求 |
7.5.1 |
4.4.4 |
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應包括: |
N/A |
· 新版標準刪除「管理系統的核心要項,以及彼此之間的互動,供做相關文件指南」的文件化要求 |
7.5.2 |
4.4.5 |
當制訂及更新文件化資訊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
N/A |
· 新版標準新增對文件化資訊格式、適用性審查及核准的要求 |
7.5.3 |
4.4.5 |
環境管理系統及本國際標準所要求之文件化資訊應受管制以確保: |
N/A |
· 新版標準將舊版標準4.4.5及4.5.4的要求整併 · 外來文件的管制,較舊版標準的彈性大,先鑑別,適當時再管制,且不再強調管制分發 |
8.1 |
4.4.6 |
組織應建立、實施、管制及維持所需過程以符合環境管理系統要求,並實施於6.1及6.2所鑑別之行動,透過: |
(作業管制)文件 |
· 舊版標準的運作管制(4.4.6)係針對重大環境考量面;新版標準係針對6.1及6.2所鑑別之行動,至少包括:重大環境考量面、守規義務及風險和機會 · 新版標準新增變更管理的概念 · 新版標準新增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因應環境要求的生命週期評估、產品採購的彈性要求 |
8.2 |
4.4.7 |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準備及因應於6.1.1所鑑別之潛在的緊急狀況。 |
(緊急應變)文件 |
· 舊版標準稱為規劃程序,新版標準稱為規劃行動 · 新增對緊急應變規劃的文件化要求 |
9.1.1 |
4.5.1 |
組織應監督、量測、分析及評估其環境績效。 |
(監督量測)紀錄 |
· 舊版標準所聚焦的監督及量測僅在於定期監督量測重大環境考量面有關活動的主要特性;新版標準則擴大範圍至「環境績效」,且將此對象交由組織自行決定 · 新增決定監督量測方法、評估準則、何時執行、何時分析之要求 · 需注意這些環境績效是否在7.4.1(溝通)中被規劃進行溝通 |
9.1.2 |
4.5.2 |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所需過程以評估其守規義務的完成。 |
(守規性)紀錄 |
· 新版標準將定期評估的要求修正為自行決定頻率 · 在評估守規性的同時,增加採取行動的彈性要求 · 新增對維持其守規性狀態的知識及瞭解的要求 |
9.2.1 |
4.5.5 |
組織應於規劃的期間執行內部稽核以提供環境管理系統下列資訊: |
N/A |
· 將舊版標準4.5.5的要求拆分為新版標準的兩個條款,其對內部稽核目的的內涵仍為一致 |
9.2.2 |
4.5.5 |
組織應建立、實施及維持內部稽核方案,包括其內部稽核的頻率、方法、責任、規劃要求及報告。 |
(內部稽核)紀錄 |
· 建立內部稽核方案時,新增考慮影響組織的變更 · 新增保留內部稽核紀錄,包括稽核方案及結果的紀錄(請注意是稽核方案,非稽核計畫) · 稽核方案包括頻率、方法、責任、規劃要求及報告 |
9.3 |
4.6 |
最高管理階層應於規劃的期間審查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的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
(管理審查)紀錄 |
· 新版標準新增有關輸出的具體要求,基本上與輸入的項目對應 · 新增外部/內部議題、需求及期望、重大環境考量面、風險和機會等變更之審查 · 將環境績效的審查,擴大解釋為環境績效趨勢的審查 · 新增資源適切性的審查 · 舊版標準中對改善的建議的審查,新版標準稱為持續改善機會的審查,意涵已經不同 |
10.1 (New) |
4.6 |
組織應決定改善的機會(參照9.1、9.2和9.3)和實施必要的行動以達成其環境管理系統的預期成果。 |
N/A |
· 新增決定改善的機會,無文件化要求 |
10.2 |
4.5.3 |
不符合發生時,組織應: |
(不符合及後續行動)紀錄 |
· 除防止再發外,新增防止其發生在別處的概念 · 舊版標準稱調查不符合,新版標準稱審查不符合 · b), 3)有要求將不符合作水平展開討論的意涵 |
10.3 (New) |
N/A |
組織應持續改善環境管理系統的適用性、適切性和有效性以提高環境績效。 |
N/A |
· 未能持續改善、未能提高環境績效,有開立不符合的空間 |
註: 一個ISO 國際標準產生的文件進度如下:
WDO (Working Document) – 工作組文件
WD (Working Draft) – 工作組草案
CD (Committee Draft) – 委員會草案
DIS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國際標準草案
Draft FDIS (Draft 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最終國際標準草案草稿
FDIS (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最終國際標準草案
International Standard – 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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